民国妓女日接客15次不堪蹂躏而晕厥,怕怀

一九二七年冯玉祥将军二次主豫后,省会开封妓业一度被勒令解散,收妓女于济良所,劝其结婚从良。但不久,冯氏离去后,又一切复旧。据民国二十四年(一九三五年)二月份的一份官方统计,全市有一、二、三等妓院四十二家,妓女二百四十四人,月捐一千三百元,以后虽时有变动,但悬殊不大,直至解放。

据一九五○年十二月调查统计,全市尚有旧社会遗留下来的妓院两处,一在第四巷,一在会馆胡同。共有书寓二十六家,妓女一百八十六人。其中第四巷属一等,计十二家,九十四人,会馆胡同属二等,十四家,九十二人。老板(男俗称“鳌头”,“王八”,女的称“老鸨”、“鸨儿”)五十三人,伙友(俗称茶房、“鳌腿”、“大茶壶”),干娘共七十四人(男五十四、女二十),幼女六十三人,妓女家属三百六十五人,总计七百四十一人。到一九五一年六月(即封闭妓院前夕),妓女减少为一百二十一人。另有暗娼二百三十七人。

各书寓妓女概言之有四种类型:

一是所谓“柜上姑娘”。即老板收买的幼女,七、八岁在家当丫头,抹桌扫地,端茶倒水,给老板捶背捏脚,洗衣服甚至洗月经带等等,一应杂活,无所不干,稍不如意,非打即骂。甚至不给饭吃。十一岁就得开始卖“清倌盘”(除不性交外,要忍受嫖客的一切下流侮辱),十三、四岁,大不过十六岁,就得开始接客。经济上完全依附老板,毫无人身自由。这类妓女在一等书寓中占少数。如第四巷有十六人,仅占九十四人的百分之十七,而二等书寓所在地会馆胡同有四十七人,占其妓女总数的百分之五十一。

二是所谓“搭伙”妓女,即由院外老板从小买养后送往妓院搭火营业的,所得嫖资按“四、二、四”分成。即妓院老板四、伙友二、妓女四。而妓女所分得的“四”,要全部交给院外老板。她们的活动经常处于老板暗中派人监控之下,其所受压榨剥削尤较其它妓女为甚。这类妓女在各书寓中所占比重正好和第一类相反。第四巷九十四名妓女中,搭火妓女就有七十八人,占百分之六十,而会馆胡同是四十四人,占其总数的百分之四十七点八。

三是“租赁”妓女。她们是因家贫如洗,告借无门,或因父母、丈夫吸食毒品所迫,但又不甘永远沦为娼妓者,遂以月论或以季论租给妓院出卖肉体,以救燃眉之急。这类妓女多数姿色平常,而且身价低微,收入极为有限,且备受虐待和歧视。

四是所谓“自由姑娘”。即经过赎身的妓女。其中有些是名噪一时的“红妓”。她们可自由到任何妓院“搭伙”下水,所得一份归己所有,老板对她们也稍为温和。

她们沦为娼妓的原因,为生活困难所迫、被引诱拐骗和因家有吸食毒品者占大多数。

不管身世来历如何,一旦进入妓院为娼,就似羊入虎口,人堕深渊。老板只顾赚钱,不管妓女死活。她们是人前艳装浓抹,强颜欢笑,背地则粗茶淡饭泪洗脸。头面“花容月貌”,身上伤痕累累。海棠书寓同时有四个十三岁幼女被逼开始接客,其中王雪琴等二人因流血过多,不堪蹂躏而晕厥过去。王雪琴稍见恢复即被逼不分昼夜的接客,最多时竟一天拉十五次铺(性交),搞得面黄肌瘦,气息奄奄。至于有些妓女一夜被奸五、六次,七、八次者,已属常事。她们几乎普遍患有梅毒、淋病等性病,不少人患有疥疮,有的阴部溃烂,或值月经期,不仅得不到应有的治疗和休息,而且只要一息尚存就得接客。云喜书寓妓女杜志达因接客过多,流血半年不止,老鸨杜康氏还逼她经常接客,致杜被逼上吊自缢(未死)。每逢春节老板就强迫她们喝“五毒汤”,又叫“绝后药”以破坏她们的生殖机能。倘有怀孕,必须打胎。有个叫莉仙的妓女怀孕六个月时,被老鸨按倒在地,命两个人用大方桌压其腹部,胎未压掉,又将一块大木板置其腹部,三人上去踩压,残忍已极,枝女一旦有了意中人或萌从良结婚之念,被老板察知时,即横遭毒打和折磨。妓女张美英想嫁人,被打得死去活来,木棍打断三根,汗衫染成了血衣。一个叫莉莉的妓女结识一姓丁男子,双方互订终身,表示愿赎身结婚,老板坚决不允。莉莉绝望之余,精神失常,终日吸烟喝酒,哭笑无常,折磨得皮包骨头,没出一年患干血痨而死,丁某因思念过度,气愤难平,不久也得病死去,双双成了娼妓制度的殉葬品。以上仅是妓业无数罪恶中几个事例,罪恶累累,举不胜举。

(编辑:刘海永)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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