观察女子工作中晕倒2天后离世因抢救超4
抢救超48小时不算工伤,合理吗?
天涯舆情分析师辛露近日,“深圳一女子工作中晕倒,抢救超48小时不算工伤”的报道,引起舆论广泛 深圳市人社局拒绝判定工伤的依据在于,其不符合《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》第九、第十条规定,其中第十条中关于“48小时”时限,成为舆论广泛 48小时规定该改了:
中青报:晚死1分钟不算工伤的规定该改了。评论文章指出一个引发“家属拼命埋活人,单位拼命救死人”的法律条款是不能保障正义的。认定工伤与否,核心问题是判断伤害或死亡的结果是否与工作有关联,简单的以“48小时”为认定“硬”标准,让死者家属陷入了“要赔偿”还是“要命”的两难选择,背后蕴含的是“伦理风险和道德困境”,而伦理风险在不断显现。同时也指出,在相关立法时,“立法者考虑到企业困境在修法时更倾向于企业利益”。
华商报:修改工伤认定“48小时之限”不能再拖了。指出从法律角度看,法官驳回诉讼没问题,同时也提出“脑死亡立法”问题,认为“这使得一些出现脑死亡状态还依旧继续治疗的案例,难免在客观上放大了“48小时之限”的弊端”,“假如脑死亡被承认的话,出现脑死亡即“拔管”,就可以避免一些工伤认定基于时间限制上的纠缠和麻烦。”。
新京报:“超48小时不算工伤”该改改了。认为既然“抢救超48小时死亡不算工伤”的规定既悖医理,又悖伦理,那就真有必要改一改了。并指出工伤的标准认定,应着眼于突发疾病与工作之间的因果联系,而无关“抢救时限”这样的非本质因素。
北京青年报:评论文章指出国家法律规定工伤“48小时之限”,主要目的是为了避免将突发疾病无限制地扩大到工伤保险的范围内。但随着医疗水平的提高,该时间限制却造成了新的不公平。因而其认为当普通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无法得到有效的维护,是否需要“修法”就应该提上有关部门的议事日程了。
执行要更合理、科学:
法制日报:看懂48小时工伤规定的合理性。指出“不该责怪立法不公,但标准应更科学”,文章指出“48小时”规定有其合理性,“立法其实已经是充分考虑到了对劳动者的保护,向劳动者倾斜了”,而对于死亡的标准,则应根据医学的发展“更加科学、合理”。
光明网:抢救超过48小时不算工伤是“教条化执行”。文章认为“48小时”规定有其科学性,深圳市人社局从法律执行上来说不存在过错,同时其也指出“执行层面的‘尊重事实’才最重要”,“时间只是一个相对的参照,而不应成为绝对的标准”。
人民日报政治文化部 有网友肯定“48小时”规定合理性,认为“法律就是法律”,是通过一定程序产生,“这样设置自然有它的原因”,因而是不能逾越的。也有网友指责其是“恶法”,“恶法猛于虎!”,认为该规定让人陷入“要钱”还是“要命”的人性考验,违背了法律初衷,因而应该修正。有网友注意到脑死亡是否能视为死亡的问题,认为应该及早在法律方面予以确定,由此也能避免诸多问题。
对48小时时限的讨论由来已久,争议中“48小时”仍然在工伤认定中发挥着效力,是简单的执行法律文本。坚持“48小时”硬门槛,还是遵循法律的初衷,不仅是对执法者的考验,也能左右一个人乃至一个家庭的未来。换个角度来看,对执法者也是个警示,即执法环境将更为复杂,面对和围观的人群也具有更高学历,过去简单粗放式执法,也将面临更多挑战和显示冲突。因此,在执法过程中要更科学、更全面、更规范,也要多调查、多解释、多沟通,以沟通化解误解、误区,才能避免公众对法的误判,改善执法者形象和执法环境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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