江西一中学生被罚跑步晕倒死亡老师构成犯罪
9月21日上午10:40,南昌市红谷滩新区生米中学18位未完成语文作业的学生被班主任王某叫到操场上跑步5圈(每圈米)。跑完5圈后集中站队时,学生李某晕倒。在旁的班主任王某见此情形,立即拨打了,生米镇卫生院医生10分钟内赶到现场施救,市救护人员25分钟赶到现场进行抢救,但抢救中无效死亡。(来源:中国新闻网)
《刑法》第十四条 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,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,因而构成犯罪的,是故意犯罪。故意犯罪,应当负刑事责任。
第十五条 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,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,或者已经预见而轻信能够避免,以致发生这种结果的,是过失犯罪。过失犯罪,法律有规定的才负刑事责任。
第十六条 行为在客观上虽然造成了损害结果,但是不是出于故意或者过失,而是由于不能抗拒或者不能预见的原因所引起的,不是犯罪。
本案中,班主任王某体罚学生李某跑步致其晕倒死亡,是否构成犯罪?根据案情,18位未完成语文作业的学生同时被王某罚到操场上跑步5圈(每圈米),依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》第十五条规定,“不得对未成年学生和儿童实施体罚、变相体罚或者其他侮辱人格尊严的行为”;《义务教育法》第十六条规定,“禁止体罚学生。”王某的行为只是一般的违法违规行为,尚不构成犯罪。因为,一般情况下,跑步米不会对身体造成伤害,并不像殴打等暴力行为那样会伤害身体,且根据当时的情况、条件,王某不可能预见到让一个正常的学生在操场跑米,就会出现致其死亡的后果,且其余17名学生跑下来都没事,且在李某晕倒时,在旁的班主任王某见此情形,立即拨打了,反映出王某主观上不具有杀人或伤害的故意或过失,因此,王某不构成犯罪。此时,李某的死亡属于意外事件。(律法网特邀律师:李华阳)每天更新法律知识,欢迎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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